一、宗旨

第一條:國泰世華金融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使館藏圖書充分發揮使用效果,並便讀者利用資料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規則。

二、申請借閱證

第二條:凡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本國國民、華僑及大專院校在學學生(五年制專科一、二、三年級學生除外)得持本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國內人民為身分證、大專院校在學學生,須另以學生證件為輔助證件),向本館申請辦理借閱證,憑證進館使用館藏圖書資料及其設備。已辦妥本館借閱證而未能隨身攜帶時,可持貼有照片之本人其他有效證件,入館借閱館藏圖書資料。

第三條:讀者遺失本館借閱證時,應儘速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被他人冒用,仍由原持證人負責。

三、開館時間

第四條:本館開放時間訂定如左:

  1. 週一至週六:自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止。
  2. 週日及國定假日休館。

四、館內閱覽

第五條:入館前,除本身之貴重財物及重要證件外,其隨身背袋及書刊等物件應存放於本館寄物櫃。

第六條:本館館藏採開架陳列管理,讀者可自由取閱。閱畢除現期期刊應請讀者歸還原處外,其他書刊請置於還書車上,由館員隨時處理。

第七條:為維護本館室內環境之整潔、甯靜與安全,禁止讀者在館內吸煙、飲食、沖泡飲料或小組討論、高聲喧嘩、撥打或接聽行動電話。

第八條:為使館內閱覽座位充分使用,讀者離座三十分鐘以上時,應將個人物品隨身帶走。

第九條:讀者閱覽圖書資料時,應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使用館藏書刊,如有違反法律及其他規定,讀者應自行負責。

五、館外借閱

第十條:本館館藏除參考工具書、特藏資料、光碟資料、期刊(含合訂本)及政府出版品等資料僅供館內閱覽外,其他一般圖書皆可供讀者憑證借出館外。

第十ㄧ條:讀者憑本館借閱證得於閉館前半小時前辦理借、還、預約及續借館藏一般圖書之手續。

第十二條:外借圖書資料規定如下:

  1. 凡國泰世華銀行行員及客戶,憑員工證或本行存摺、提款卡、信用卡可提高借閱冊數至每人五冊。
  2. 一般讀者借閱冊數仍以三冊為限。
  3. 本館借閱證限本人使用,禁止使用他人之借閱證。
  4. 以上借閱期限皆為三十天。如無他人預約,讀者得申請續借一次,但若讀者所借閱之書籍已超過續借次數,不可於歸還當日再借。

第十三條:本館館藏圖書資料讀者可利用電話或電腦連線辦理預約及續借手續。

第十四條:預約圖書資料回館後,由本館通知預約讀者於七日內到館辦理借閱手續,逾期視同放棄預約。

第十五條:向本館借閱圖書逾期未還之讀者,每冊每逾一日,暫停其借書權一日,並通知其服務單位協助催還。

第十六條:讀者向本館借出之圖書資料,如遇本館急需收回者,本館得彈性調整借書到期日,讀者於接到通知後不得有異議,應無條件配合,提早歸還。

六、毀損賠償

第十七條:讀者遺失或折損所借館藏圖書資料之完整性時,應於二週內自行購買同一版次或最新版次之相同資料抵償;若無法自行購買該項圖書資料,應以原價之三倍抵償,如該資料已絕市或未再版,則應以原價之十倍價格抵償。該書若為整部套書之一部份,應以整部套書價格計算。

第十八條:贈書或登錄價格記載不詳時,中文圖書以每頁新台幣二元(精裝)、或一元(平裝),西文及日文每頁按新台幣五元(精裝)、或三元(平裝),折合現金計算賠償。若該圖書未載明頁數者,則按一百頁計算賠償。

第十九條:讀者對本館之賠償責任未了之前,本館得暫停其借閱權。

第二十條:讀者損壞本館電腦、光碟及桌椅等設備時,應於半個月內負責修復,不能修復時,應購置同型之新設備抵償本館。

七、竊取及撕毀賠款

第二十ㄧ條:讀者竊取或撕毀本館圖書資料時,除由本館停止其借閱權利之外,得按資料類別之不同,要求讀者賠償:

  1. 圖書:請求該書訂價一百倍之賠款。
  2. 期刊:請求該期刊當年訂價一百倍之賠款。
  3. 光碟資料:請求該套光碟資料訂價一百倍之賠款。

八、館際合作服務

第二十二條:本館館際合作服務依據「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制定之合作與互借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申請館際合作者需持有本館借閱證。

第二十四條:申請館際合作前請先確定為本館未收錄之資料及被申請單位確實有此館藏者。

第二十五條:申請館際合作者應自付郵遞及複印費用。

第二十六條:館際互借資料逾期一個月內未歸還者,除應依館外借閱規則辦理外,並得取銷其借閱權利。

十、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經國泰世華銀行文化慈善基金會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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